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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3 10:4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724 號民事判決 (下三同)
上訴人主張兩造於簽訂系爭協議書時,被上訴人已開立聲明書,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有系爭債務存在,並由被上訴人與李丞軒、謝卓燁夫婦(下稱李丞軒夫婦)共同簽發同額本票予上訴人為擔保,可證兩造間債權債務無須對帳釐清之處,並執證人林鴻昌、王慧綾為證。觀諸系爭協議書係由上訴人、秋雨公司、李丞軒夫婦所簽立,其中第2.1.4條約定:被上訴人聲明對甲方(即上訴人)截至107年6月30日之應收帳款債務122,722,289元均屬真實,並與丙方及丁方(即李丞軒夫婦)共同開立本票,授權甲方填載到期日。第4.2條約定:甲方對被上訴人截至107年6月30日之應收帳款債權122,722,289元及台灣摩菲爾截至107年6月30日之應收帳款債權3,963,746元均屬真實,經評估具受償可能性(見原審卷第30、32頁),並經被上訴人與李丞軒夫婦共同簽發附表編號1之本票,被上訴人出具本票授權書記載:「立書人上列本票乙紙交付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收執,以擔保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7年6月30日之應收帳款債務之清償……」等語及聲明書記載:「本聲明書(下稱本聲明書)係依據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豐公司)、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秋雨公司)、李世揚及謝卓燁於107年11月13日簽署《增資暨合資協議書》(下稱本合約)之第2.1條第4款簽署。1.立書人聲明,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廣豐公司截至107年6月30日之應收帳款債務122,722,289元均屬真實。2.本合意書係本合約之附件,由廣豐公司保管。廣豐公司應將本同意書之影本一份交付秋雨公司持有。」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233、235頁),且證人即被上訴人登記負責人李麗淑於本院證稱:上開本票、本票授權書、聲明書都是伊所簽,細節部分是李丞軒跟伊說,是秋雨公司要增資廣豐公司的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6、297頁),足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於107年6月30日止有應收帳款債權122,722,289元,且由被上訴人與李丞軒夫婦共同簽發附表編號1之本票為擔保,並無被上訴人所辯因兩造尚未對帳,故須簽發系爭本票反擔保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之原因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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