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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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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股東反對處分資產並要求買回股權(公司法第1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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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11-5 19:14 編輯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為上訴人股東,所有股份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股數欄所示(下稱系爭股份)。被上訴人民國108年4月30日臨時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讓與主要部分之財產,伊業於會前以書面通知及於會中為反對之表示,依公司法第186條規定對上訴人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並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8年度司字第55號、110年度抗字第8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收買價格為每股新臺幣(下同)12元。嗣伊將表彰系爭股份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交存上訴人之股務代理人即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依民法第942條、第761條第1項但書規定,已生交付系爭股票予上訴人之效力,惟上訴人迄未給付價金等情,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各給付伊如附表股價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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