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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S對兆豐銀行要求簽署合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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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6-23 20:39 編輯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73號


美國紐約州金融檢查局(下稱DFS)於民國104年初,對伊之紐約分行(下稱紐約分行)為年度金融檢查,於105年2月9日出具檢查報告(下稱檢查報告),提出8項MRIA(應立即改善事項)及7項MRA(應改善事項)。嗣DFS通知紐約分行於105年7月28日開會,要求以簽署Consent Order(下稱合意令)方式,裁罰伊及紐約分行、巴拿馬地區分行(下稱巴拿馬分行)之違規行為,致伊於同年8月19日與DFS協議罰款數額為美金1.8億元,簽署合意令,並繳納該罰款(合意令所指伊及紐約分行之違規行為如附表一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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