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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無確定期限者的遲延利息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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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6 19:44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小上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服務費,為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是依前開規定,應自上訴人催告請求被上訴人負給付責任即支付命令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查本件支付命令於112年2月14日送達被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司促卷第37頁)。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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