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3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ms. huang v. concord futures

[複製鏈接]

547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0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29 16:18: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9 16:5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


綜上所述,原告所舉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康和期貨公司於    100年8月8日中午12時32分59秒至12時33分12秒所為強制平    倉之行為,違反兩造之約定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    違反法令之情事,對於原告投資失利,並無故意或過失,亦    無違反義務。從而,上訴人主張被告康和期貨公司應就其受    僱人即被告陳文良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康和證券公    司應就其受僱人即被告楊登耀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及被    告康和證券公司為被告康和期貨公司之交易輔助人,應依證    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7條之規定,與被告    康和期貨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無據。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224條    、第544條及第577條準用第535條、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其904萬6,243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一併駁回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7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0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5-29 16:31:50 | 只看該作者
p's argument:


被告康和期貨公司因其交
      易結算部經理即被告陳文良違反上開函文,未於盤中將原
      告交易部位及保證金狀況即時告知期貨交易輔助人即被告
      康和證券公司及其受僱人即為該公司板橋分公司營業員之
      被告楊登耀,即逕行強制平倉,顯違反上開法令及契約規
      定,除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並構成侵權行為。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1 23:13 , Processed in 0.03082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