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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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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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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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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4 11:14:54 | 只看該作者
證人李寒冰與兩造並無特殊情誼,並無甘冒偽證罪責,故為不實證述之必要;而證人邱博鏞、邱睦翔、邱治綸所述被上訴人讓上訴人居住系爭房屋之過程乙情,亦大致相符,上揭證人所述,應均可採信。是上訴人離婚後一人獨自扶養被上訴人與邱博鏞兄弟三人,在多年居無定所後,靠自身工作、被上訴人與邱博鏞兄妹打工所得及親友資助購得可安身立命之系爭房屋,對上訴人及家族成員而言,系爭房屋為「起家厝」(台語),意義重大。被上訴人長年旅居國外,並無居住系爭房屋之實際需求,甚在其回國時,亦難以忍受房屋之悶熱,然系爭房屋遭法拍後,被上訴人並未勸、促上訴人搬離,而仍同意出資向拍定人買回讓上訴人繼續居住,顯然知悉系爭房屋對上訴人及家族之意義;而兩造為母女至親,被上訴人長期無法陪伴上訴人身邊提供精神上之慰藉以略盡孝道,乃提供經濟上之支持,符合民間出嫁女在力所能及之範圍內迴護娘家人之常情;被上訴人在家族聚會時向家人表明讓上訴人住居系爭房屋至終老,更可表彰、強調自身雖未在國內,但有提供實際物質上之扶養即系爭房屋予上訴人居住之事實;參以被上訴人拒絕上訴人付款買回房屋之要求,而讓上訴人將資金用以整修系爭房屋,上訴人因此安心將款項用以修繕系爭房屋而增益被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屋之價值,如未得被上訴人同意讓其使用至終老之承諾,上訴人逕可堅持付款買回房屋以確保日後居住權益等情觀之,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同意讓其居住系爭房屋至終老,而有約定使用借貸之期限等語,尚無違經驗、論理法則,應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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