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樓主: sec210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時效相關issue

  [複製鏈接]

53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8998
72#
 樓主| 發表於 2023-8-3 10:37:1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3 10:4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401 號民事判決


而被上訴人對此另為時效抗辯,拒絕返還等詞。惟按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侵害之利益於被害人,乃民法第197條第2項所明定。而審諸上訴人本件乃主張系爭租金遭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詹滋娟侵吞而受損,且詹滋娟因此受有利益,其則為此受有損害,是縱其遲至104年間發動刑事程序時即可得而知系爭租金為詹滋娟所侵吞,致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罹於時效之虞,然對其本件於109年間基於返還不當得利,請求95年至101年間給付至詹滋娟系爭帳戶之租金,依前揭規定,仍不受影響。且本件既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為請求,與基於租賃關係請求租金之給付有別,自無民法第126條短期時效適用之餘地。被上訴人此點所辯,也無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3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8998
71#
 樓主| 發表於 2023-7-12 08:15:3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7-12 08:1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294 號民事判決

王邦圓復抗辯:黃泓文之請求應有民法第126條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云云。惟按民法第126條規定適用短期時效之債權,係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而言。本件兩造間因系爭隱名合夥契約所生之出資返還及分配利潤債權,並非因每次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而順次發生之債權,本質上乃係一次給付之債權,尚無民法第126條規定之適用餘地。王邦圓就此所為抗辯,於法不合。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3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8998
70#
 樓主| 發表於 2023-7-2 19:45:34 | 只看該作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5號



上訴人雖抗辯簡羅玉鳳因無自耕農身分而將系爭應有部分借名登記於其名下,未特別約定存在或存續之條件或目的,借名登記契約自89年1月28日土地法第30條修正生效後消滅,簡羅玉鳳自該日起即可請求移轉系爭應有部分,其迄至106年始起訴請求,已罹於15年請求權時效,爰為時效抗辯等語。但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6條前段定有明文。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簡羅玉鳳與上訴人以76年協議書特約約定以法令規定系爭房地得分割分棟時,為借名登記契約之終止,惟此不能限制簡羅玉鳳於此之前行使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終止權,而系爭房地之分割分棟於簡羅玉鳳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前,仍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4款、第18條第4項所禁止等節,均如前述。則簡羅玉鳳對系爭應有部分之返還請求權,自應於106年10月11日其終止借名登記關係時起算,而非自89年1月28日起算,是其提起本件請求未罹於時效,上訴人上開抗辯,為無可取。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3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8998
69#
 樓主| 發表於 2023-6-12 20:53:40 | 只看該作者
次按職災保護法第7條係針對雇主就職業災害所負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為規定,並採推定過失責任主義,轉換由雇主舉證證明其為無過失,而為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特別規定,關於其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即其短期時效應自勞工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勞工如為無行為能力人,則自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時起算。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3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8998
68#
 樓主| 發表於 2023-3-12 10:26:5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2 11: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217號


依此,縱張淑錦於發現上開瑕疵後,已於107年6月12日發函通知許李素連,此通知於107年6月13日到達被告許李素連,有德理聯合法律事務所函及投遞記要在卷可憑(原審卷第55-63頁),而張淑錦迨至109年5月6日提出民事追加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始主張請求減少價金,並於當日由許李素連訴訟代理人簽收一節,亦有該書狀可憑(見原審卷191頁),顯然已超過六個月之法定期間,依民法第359、360條規定,張淑錦之減少價金請求權,亦已歸於消滅而不得主張,故其主張依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規定,請求許李素連返還不當得利即應減少之價金133萬742元本息,應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3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8998
67#
 樓主| 發表於 2023-2-5 22:23:53 | 只看該作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號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人,不知其行為為侵權行為,時效仍無從進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3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8998
66#
 樓主| 發表於 2022-8-10 07:51:5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10 07:55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60 號民事判決

除須被害人知悉他人之侵害行為外,對其行為之違法性並須認識,始得謂其已知,惟倘僅屬懷疑、臆測或因過失而不知者,則仍有未足。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先例參照)。

原告係於108年7月12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提起詐欺告訴(見108他6393卷一第3頁),可見原告主張其於108年7月後始因被告行蹤不明才知受騙,應屬可採。被告雖抗辯依原告於另案第一審所提107年4月24日、同年9月20日之錄影譯文,其於當下已有保存證據之行為,可見於斯時原告已知悉侵權行為之存在等語,然觀諸該譯文內容(見第360號卷一第277至288頁),均僅係詢問被告投資、借款內容,縱當時已有懷疑被告之意,仍難謂已認識被告行為之違法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3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8998
65#
 樓主| 發表於 2022-8-9 06:06:21 | 只看該作者
g2 110上更一98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亦即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若僅知受有損害,而不知行為人及其行為為侵權行為,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3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8998
64#
 樓主| 發表於 2022-6-21 21:41:32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410 號民事判決


系爭支付命令已逾3個月未合法送達上訴人,依法應已失其效力,業如前所指,則依民法第132條規定,本件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系爭債權請求權之時效,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而被上訴人稱上訴人就本件信用貸款債務僅繳納至92年3月25日,此後未再依約繳款,其時效即應自該日起算,已超過15年請求權行使期間,故該信用貸款本金債權請求權已因15年未行使而消滅,依上開規定,其附隨之從權利即利息債權之請求權,亦因此隨同消滅。是上訴人主張系爭債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被上訴人對其之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3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8998
63#
 樓主| 發表於 2022-5-21 22:36:38 | 只看該作者
次按民法第 128條前段規定,消
      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而民法第490條及第505
      條第 1項有關承攬報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規定,並不
      具強制性,若當事人間另有合意,自不受此規定之限制。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9-28 02:41 , Processed in 0.020859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