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6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的雇主補償範圍不盡相同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13 09:27:5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3 09:43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被告雖抗辯上開費用均為勞保條例第44條明定醫療給付不包括之項目,非屬系爭事故之必需醫療費用等語。惟按勞基法第59條第1款係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足見該條所定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者,係指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94號判決意旨)。依上開規定,勞工受傷時,雇主之補償範圍並非悉與勞保醫療給付相同,亦即並非勞工已參加保險者,雇主即不必補償其醫療費用,否則同條但書即不必規定雇主得就勞保已給付之部分主張抵充。是勞工已參加保險者,雇主僅得依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就勞保已支付部分主張抵充;勞保不給付部分,仍應由雇主補償。本件原告乃主張因職業災害受傷而請求醫療費用補償,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因系爭事故所應支出之醫療費用,縱為勞保條例規定不予給付之範圍,被告仍應依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規定予以補償。原告因系爭事故應支出之醫療費用合計為62萬8,891元(計算式:已支出醫療費用24萬3,691元+輔具200元+植牙第一階段18萬5,000元+植牙第二階段20萬元=62萬8,891元),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自得依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被告此節抗辯,亦非有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54 , Processed in 0.02094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