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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性供給契約如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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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2 15:53:5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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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2 16:1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490 號民事判決


按繼續性供給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參照)。繼續性供給契約因有雙方已履行之給付倘回復原狀,將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為使過去之給付保持效力,不得解除。然於中途,當事人之一方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民法雖無債權人得終止契約之明文規定,但債權人對於不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債務人之將來給付,必感不安,為解決此情形,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7條及第254條至第256條之規定,許其終止將來之契約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246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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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2 15:56:25 | 顯示全部樓層
兩造就系爭牙膏及保斯靈產品之交易,依系爭契約第1條至第8條及第10條為約定,李明杰於契約成立時預繳50萬元,再以定價4折或4.5折之價格向廖偉成訂購系爭牙膏及保斯靈產品,廖偉成每銷售系爭牙膏1條即支付10元與李明杰,每3個月結算1次,出貨金額達50萬元時重新議定銷售模式;另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廖偉成自107年6月起,每月代售李明杰所代理之系爭油品(見原審卷第15頁之系爭契約書)。系爭契約於107年5月24日成立後,兩造已相互訂貨、供貨,及由廖偉成分配系爭牙膏銷售紅利與李明杰之事實,有107年3、4月份李明杰銷售油品發票、107年4月至110年10月廖偉成出貨與李明杰及扣款之收據、送貨單、名稱為「純淨環保無毒」之LINE通訊軟體群組記事本之匯款紀錄、李明杰採購保斯靈產品之估價單可參(見原審卷第73頁、第175頁至第195頁、第201頁至第211頁、第250頁至第258頁、第260頁至第264頁、第268頁、第270頁至第278頁),廖偉成並陳稱:伊從保斯靈公司進貨系爭牙膏後再銷售出去,進貨量多,伊賺得多,每條牙膏分紅10元給李明杰,直到保斯靈公司不再銷售系爭牙膏為止等語(見本院卷第123頁),故系爭契約係屬繼續性供給契約且兩造已依約履行3年以上,依上開說明,雖不得解除契約,惟倘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債權人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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