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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關係與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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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0-12 20:45:0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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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12 20:4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274號



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民法第550條、第5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末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委由黃士洵授課、捐款及海外旅行,因黃士洵死亡未能履行受託事務,被上訴人自應於繼承黃士洵遺產範圍內,就黃士洵受領系爭課程費用、系爭捐款及系爭團費部分負返還責任等情,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上訴人就上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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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0-12 20:46:33 | 顯示全部樓層
至上訴人主張已交付系爭團費予黃士洵,因疫情取消,直至黃士洵死亡均未返還等語,則據其提出系爭帳戶交易明細、黃士洵臉書帳號截圖、交易明細及系爭對話紀錄為證(見司促卷第56頁、第124頁、第125頁;本院卷一第362頁),觀諸前開黃士洵臉書帳號截圖已明確記載活動資訊及付款金額、方式暨期限,復依系爭對話紀錄96內容所載「老師,我剛轉帳了:56000(Nepal)……=78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62頁),亦核與上訴人之系爭帳戶交易明細中所列「0000000卡機跨轉$78,000」相符,參以證人周偉文於原審中證稱:黃士洵有想帶團去尼泊爾,但因為疫情未能成行,上訴人每個團都有報名,一定會繳費,因為有繳費才會保留名額,所以伊知悉上訴人有於000年00月間繳付系爭團費,而當時大家認為疫情很快就結束,所以黃士洵一直沒有退費等語(見原審卷第161頁),堪認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尚非虛妄。又上訴人與黃士洵間就系爭團費之委任契約,因黃士洵死亡而消滅,所受領之系爭團費即無法律上原因,自屬不當得利,被上訴人為黃士洵之繼承人,應繼承黃士洵對上訴人返還系爭團費之債務,是上訴人此部分請求,於法即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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