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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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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言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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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9 11:58:5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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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9 12:2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下二同)


賴榮基在製作系爭遺言圖之前,即於78年1月15日出具同意書,在分割前之22-32地號土地,以上訴人之名義為起造人,興建系爭3棟房屋。核其真意,自有於日後將系爭建物所坐落之基地,分配予上訴人之意。自不可能將系爭建物所坐落之基地,再分割出一部分另外分配予賴宏信,徒增日後困擾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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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9 12:00:15 | 顯示全部樓層
且賴榮基之遺言圖係在未經實際丈量之情況下所自行繪製,難免有所誤差,尚難據此認定欲分配予上訴人之土地範圍。而賴懋樺嗣後既已依系爭建物之現狀,將系爭建物所坐落之基地分割出22-163地號土地(參本審卷第143頁複丈成果圖),實難認有違賴榮基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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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9 12:01:32 | 顯示全部樓層
況系爭贈與契約係成立於賴懋樺與上訴人之間,贈與標的範圍之認定,自當以賴懋樺之意思為準,而不應以遺言圖為準,遺言圖只是賴懋樺贈與系爭土地之動機。縱賴懋樺分割贈與上訴人之土地,與賴榮基之遺言圖略有出入,亦不影響贈與契約之效力甚明。故被上訴人於本審請求調查22-165地號土地西側往東延伸15米之位置,是否位於22-163地號土地上,茲以證明賴榮基欲分配予上訴人之土地,應扣除遺言圖黃黑色部分,即無再予調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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