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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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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和人擁抱kiss,侵害對方民法195第3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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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6 18:35:1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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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4-16 18:40 編輯

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
    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
    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
    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
    ,不得謂非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
    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
    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
    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
    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
    足當之。

g1 tpe 105訴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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