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注意義務與侵權行為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6-1-12 20:07
標題: 注意義務與侵權行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6-1-12 20:14 編輯

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如當事人間為不相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又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