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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銀行理專的違失及自認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6-1-11 17:22
標題: 銀行理專的違失及自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6-1-11 17:3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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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花旗銀行既無違反金融消保法第10條第1、3項及揭露風險辦法第3條第1、2款、第6條第1項所定應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之義務,上訴人不得依金融消保法第11條規定為請求。又投資基金、美股之交易頻率是否過高,並無絕對標準,亦未必造成虧損,不能認係不適當之投資交易;且交易本需收取手續費,亦非不法利益,上訴人復未證明花旗銀行處理信託事務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亦不得依信託法第22、23條規定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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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6-1-11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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