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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8-28 20:13
標題: 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原聲明請求上訴人甲○○、乙○○、丙○○(下各逕稱其姓名)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上訴人之翌日即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原審判准後,嗣於本院114年7月1日準備程序時將其起訴聲明減縮更正為:「甲○○、乙○○或甲○○、丙○○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50萬元,及自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上訴人已為給付,其餘上訴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經上訴人同意(見本院卷第232頁),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且該減縮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第一審判決於其減縮之範圍內即失其效力,本院無庸再就減縮部分為裁判,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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