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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僅得請求返還模具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8-2 12:50
標題: 僅得請求返還模具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8-2 12:56 編輯

另系爭模具由業強公司出資委造,交付台灣輕子公司使用,所有權屬業強公司所有,該模具現仍置放於台灣輕子公司,並無毀損、滅失,則業強公司解除系爭契約後,僅得請求返還模具,尚不得請求償還或賠償模具之價額14萬8105元。從而,業強公司先位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65萬4554.36元本息,為無理由;備位依民法第259條第2、6款規定,請求台灣輕子公司給付50萬6449.36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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