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第821條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7-27 11:14
標題:
民法第821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7-27 11:16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先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將表一編號1、2房地全部於106年6月30日及編號3房地之應有部分1∕3於106年6月29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塗銷登記請求及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第1146條、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存款等遺產予全體繼承人,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g2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1號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