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遺產分割的先決條件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7-27 11:00
標題:
遺產分割的先決條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7-27 11:07 編輯
按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除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分別以遺產中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⒉查上訴人及李圓圓等2人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系爭登記,業經認定如前,
則系爭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塗銷後即回復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狀態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及李圓圓等2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經本院前審駁回確定,則系爭不動產既未辦理繼承登記,被上訴人先、備位之訴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即屬無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1號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