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第1173條第1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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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7-27 10:50
標題:
民法第1173條第1項之規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7-27 11:09 編輯
按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自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應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者,僅以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贈者為限,非繼承人受贈與或於因其他事由所為之生前贈與,即無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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