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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法第1173條第1項之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7-27 10:50
標題: 民法第1173條第1項之規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7-27 11:09 編輯

按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自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應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者,僅以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贈者為限,非繼承人受贈與或於因其他事由所為之生前贈與,即無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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