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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顯失公平無效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7-19 11:49
標題: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顯失公平無效
按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推定其顯失公平;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上開3個電號係於107年6月28日以黃淑卿名義向台電公司申請過戶,此有申請書佐證(見原審卷一第433-437頁),自申請日至查獲竊電107年8月21日止共54天。而該過戶登記單雖有「本人經審閱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貴公司營業規則及電價表3日以上,願繼受下列地址用電之權利義務,並依相關約定用電…」。被上訴人以上開約定,認黃淑卿應追償1年之電價,對黃淑卿而言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故該約定依上開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應屬無效。是黃淑卿就此3電號應受追償為54天之電價為4,057,998元。

台南高院109重上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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