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第4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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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7-18 21:34
標題:
民法第4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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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8條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若違反此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如果依約定方法或依物之性質使用借用物而導致變更或毀損,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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