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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履行利益還是固有利益?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5-26 21:14
標題: 履行利益還是固有利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5-26 21:18 編輯

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所侵害之客體,有僅為債權人之履行利益,有除債權人之債權外,尚及於債權人之固有利益(如物權),前者固應優先適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而無侵權行為規定之適用;後者因已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可另成立侵權行為,而與債務不履行發生競合併存之關係。此觀民法第227條第2項修正理由自明。查上訴人匯入系爭增資帳戶之1,000萬元係張正宜出資,並非上訴人受張正宜委託投資所管理之自有資金,違反系爭作業要點第7條第1項約定上訴人應共同投資之規定,且其隱匿其未共同投資之情事,致被上訴人誤認上訴人有共同投資,於105年7月29日決意依系爭契約投資民德生醫公司,而受有減資損失1,800萬元之損害,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似見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因違反系爭作業要點第7條第1項共同投資約定所侵害之客體,為被上訴人投資民德生醫公司所受之減資損失,而非受有不能享有依債務本心所生履行利益之損害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648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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