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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非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3-3 06:56
標題: 非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
再者,被上訴人主張鑑定機構未至製造或存放系爭原液之所在地勘驗,亦忽略上訴人完成品有正常品及部分瑕疵品之分,進而質疑鑑定結果之效力云云。然鑑定機關係以被上訴人自行提出且主張為上訴人原始填裝之產品進行檢驗,依系爭瑕疵之菌種鑑別檢驗結果,既已證明系爭瑕疵即黑點物質為黑麴黴,而無法排除系爭填充原液之製程滅菌、製品滅菌未達徹底滅菌、過濾除菌或殺菌不完全所致,則鑑定機關是否有至兩造製造或存放系爭原液之所在地勘驗,尚不影響上開鑑定之結果。又上訴人之完成品雖有正常品及部分瑕疵品之分,然系爭瑕疵既係系爭填充原液中仍殘留有黑麴菌之菌體所生成,而依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原液係由被上訴人提供,且需負責滅菌,則被上訴人提供之系爭填充原液中殘留黑麴菌之菌體導致系爭瑕疵之發生,即與上訴人之充填、分裝行為無涉,非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且被上訴人仍有以不鏽鋼容器作殺菌熱處理(前殺菌),並非完全未進行滅菌或除菌之程序,僅係因製程滅菌未達徹底滅菌、過濾除菌或殺菌不完全始導致黑點產生,是尚難以上訴人完成之單方檸檬發酵液部分有正常品,即謂其提供之原液均有徹底滅菌或完全過濾除菌或殺菌。是被上訴人上開主張,亦屬無據,為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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