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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侵害配偶權要有故意過失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3-2 14:35
標題: 侵害配偶權要有故意過失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3-2 14:37 編輯

上訴人於行為時既不知悉黃竣蔚與被上訴人結婚之事實,自無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之故意。又依前開112年1月20日對話內容,上訴人聽聞黃峻蔚告知伊有幫被上訴人繳付健保費,因覺有異曾詢問黃峻蔚緣由,黃峻蔚故意隱瞞其已婚而得代繳被上訴人健保費,且上訴人於前開對話中多次質問黃峻蔚,其前多次詢問黃峻蔚是否已婚,黃峻蔚均稱沒有,黃峻蔚於對話中均不否認,益見黃峻蔚確有故意隱瞞其已婚之事實。黃峻蔚既有刻意隱瞞已婚事實,上訴人復因不諳法規而未加以查察確認,難認有違反應注意之事項,上訴人因此不知黃峻蔚已婚而與其交往踰矩,不能認為上訴人有何過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305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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