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反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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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3-2 14:19
標題:
反證之目的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若
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
者,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反證之目的,不在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僅在辯駁本證
,因此反證無需使法院對事實之非真實得到確信程度,僅須
達到對待證事實之真實性發生動搖即足。苟所提反證足以動
搖法院原已認為真正事實之心證,本證證明之事實即回復至
真偽不明之狀態,此際主張該事實存在之一方自應再為舉證
,否則該待證事實尚難認為真正。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3-2 14:25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3-2 14:36 編輯
再者,被上訴人陳稱其與黃竣蔚於111年3月24日結婚,黃竣蔚有請婚假,至112年1月1日發生本件踰矩行為止,尚未辦理結婚宴客,其僅購買10盒喜餅供黃竣蔚發給單位同仁等語,上訴人陳稱其於110年8月即調離黃竣蔚所在單位等語,上訴人抗辯其不知黃竣蔚有發喜餅有請婚假,不知黃竣蔚已婚,自非事理所無。上訴人所提其與黃竣蔚事後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與卷內其他訴訟資料勾稽結果,足以動搖被上訴人提出錄影光碟及對話譯文,用以證明上訴人於行為時知悉黃竣蔚已婚事實之真實性,則上訴人於行為時是否確已知悉黃竣蔚已婚尚有可疑,揆之首揭說明,應由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行為時知悉黃竣蔚已婚之事實再為舉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305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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