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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形成之訴與訴訟經濟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3 天前
標題: 形成之訴與訴訟經濟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利害關係人因顯失公平,依民法第74條請求法院撤銷其行為或減輕給付,屬形成之訴,如當事人一方已為給付,應於法院為形成判決,以確定其減輕之金額後,始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酌減後其已為給付之差額款。此項返還請求權,應認於法院判決確定時,其請求權始告發生,並於斯時屆其清償期,方符酌減給付所生形成力之原意。惟基於訴訟經濟起見,倘當事人於該形成之訴合併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尚非法所不許。

作者: sec2100    時間: 3 天前
經查:②契約所約定之300萬元報酬,業經被上訴人給付完畢,惟既經本院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將此一給付減輕為135萬元,則上訴人受領其餘165萬元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是以,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165萬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年息5%),即屬有據,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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