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第514條的定作人請求權時效蓋過契約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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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2-25 17:21
標題:
民法第514條的定作人請求權時效蓋過契約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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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514條第1項關於定作人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行使期間之規定,凡屬承攬人應擔保之瑕疵所生上開請求權,均有適用。初不因定作人逕依其與承攬人間契約之約定為請求,抑或因當事人間契約之約定未盡,定作人適用民法第493條、第495條規定行使其請求權而有異。原審未遑審認連江縣政府主張之租用替代船舶費用、試俥費及船舶艏左右舷雙錨檢修費用等項,其內容是否非屬前開各項請求權範疇,逕以連江縣政府依系爭造船契約第19條第8項約定請求高鼎公司給付371萬8,532元本息,係依當事人約定成立之損害賠償之債,無民法第514條第1項所定時效之適用,爰為不利高鼎公司之判決,已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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