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上訴聲明之擴張與訴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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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2-24 14:57
標題:
上訴聲明之擴張與訴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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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債權人以可分債務人為共同被
告起訴請求給付,或可分債權人共同請求債務人給付時,係
請求按其各自分擔或分受額為給付之普通共同訴訟,債權人
對於可分債務人中一人,或可分債權人一人對債務人之起訴
或上訴效力,並不及於其他人。又債權人對債務人就可分之
訴訟標的為一部請求者,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仍以該起訴之
聲明為限,且僅就該已起訴部分有中斷時效之效力,並非當
然及於嗣後就其餘殘額追加請求之部分。查立山公司於第一
審本訴請求益鼎、榮工公司給付7924萬1358元本息(見一審
卷㈢第180頁、181頁辯論意旨狀);益鼎公司、榮工公司則
反訴請求立山公司給付除已確定之違約金外之代僱工等費用
307萬6951元本息(見一審卷㈣第187頁、212頁至213頁、原
法院 102年度建上字第137號判決第9頁),均係以可分之債
務、債權為訴訟標的,則立山公司本訴請求益鼎公司給付,
及益鼎公司反訴請求部分,似分別應以其平均分擔、分受額
3962萬0279元本息、153 萬8476元本息為聲明請求之金額。
嗣第一審判准立山公司對益鼎、榮工公司其中1807萬3549元
(即益鼎、榮工公司各 903萬6775元)本息之請求,駁回該
公司其餘之訴及益鼎、榮工公司之反訴。立山公司就本訴其
中3181萬0880元本息提起第二審上訴,益鼎、榮工公司亦就
本訴敗訴部分及益鼎公司就反訴中之66萬1970元提起上訴,
原審102年度建上字第137號判決後,經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
第1606號判決就立山公司與益鼎公司部分之本訴、反訴均廢
棄發回更審,並駁回立山公司對於榮工公司之上訴確定。現
行民事訴訟法固未禁止於更審程序擴張上訴聲明,惟仍應於
起訴聲明範圍內為之,倘逾起訴聲明範圍之擴張,即屬訴之
追加。查原審更審程序中,立山公司本訴部分主張除一審已
判准益鼎公司給付之 903萬6775元本息外,另擴張聲明請求
益鼎公司應再給付5532萬2141元本息(見原審卷㈠第31頁至
33頁、卷㈡第 175頁);益鼎公司反訴部分亦擴張聲明請求
立山公司應給付1087萬6619元本息(見原審卷㈠第 148頁)
,就逾立山公司、益鼎公司本訴、反訴起訴範圍部分,
原審
逕認仍屬上訴聲明之擴張,而非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
,已有
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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