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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一部請求與時效中斷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4 天前
標題: 一部請求與時效中斷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308 號民事判決



次按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者,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1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以可分債務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給付時,係請求其按各自分擔額為給付之普通共同訴訟,債權人對於可分債務人中一人之起訴效力,並不及於其他人。債權人對債務人就可分之訴訟標的為一部請求者,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仍以該起訴之聲明為限,且僅就該已起訴部分有中斷時效之效力,並不當然及於嗣後將其餘殘額擴張請求之部分。查被上訴人係於100年10月26日對宏萌公司、黃健雲等2人提起反訴,請求其等3人給付450萬元本息(見一審建字卷一第52、60頁),嗣於107年8月9日撤回對黃健雲等2人(承受訴訟人)之起訴,其遲至同年11月16日,始將黃坤煌列為反訴被告,請求宏萌公司、黃坤煌共同給付450萬元本息,再於108年12月6日擴張反訴聲明請求之金額為500萬元本息,有被上訴人書狀在卷可憑(見一審更審卷一第237頁及卷二第19至20頁、第175頁)。被上訴人於撤回對黃健雲等2人之起訴後,對於其等2人應分擔額之請求,已視為不中斷,且其於100年10月26日對宏萌公司之起訴,效力並不及於其後始追加之被告黃坤煌;其對上訴人請求給付450萬元本息之聲明,效力亦不及於108年12月6日擴張之餘額50萬元本息。原審見未及此,竟謂被上訴人於100年10月26日對宏萌公司、黃健雲等2人之起訴,中斷時效之效力及於嗣後對宏萌公司、黃坤煌擴張請求之50萬元本息,據之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亦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末查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追加黃坤煌為反訴被告時,是否已按其聲明之金額繳納裁判費?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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