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7,758元X300日/365日)+614,120元+(81,687元+54,560元)=1,233,45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年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依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4號裁定所認定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3,533元,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各6,000元,合計共35,533元,則聲請更生前2年聲請人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852,792元(計算式:35,533元X24月=852,792元)。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為380,664元(計算式:1,233,456元-852,792元=380,664元)。從而,本件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160,813元,低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數額380,664元,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lawshare.tw/)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