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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事實陷於真偽不明的不利益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24 10:30
標題: 事實陷於真偽不明的不利益
綜上,被告是否有使用借貸法律關係之事實陷於真偽不明
    依據前揭所述實質舉證責任,該舉證責任之不利益應由被告
    所承擔,是被告並未與系爭土地之現共有人與前全部共有人
    成立使用借貸法律關,堪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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