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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退夥結算與分配合夥盈餘非屬同一之請求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18 21:11
標題: 退夥結算與分配合夥盈餘非屬同一之請求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8 22:4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842 號民事判決

經查,本件原告等係於合夥財產清算完畢後,請求被告分配
    合夥損益,兩造前固有數件請求退夥結算之訴,然揆諸上開
    說明,與請求退夥結算與分配合夥損益非屬同一之請求,從
    而,本件原告等於起訴時即已請求被告給付分配合夥盈餘,
    並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見調解卷第2至5頁),足認與前訴
    訟請求非同一之請求,未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7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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