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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禁止雙方代理之例外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14 13:33
標題: 禁止雙方代理之例外
至追加被告有無雙方代理乙節,業為被告徐菊人所否認,原告自應對此利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本件卷證得辨明係由追加被告代理被告徐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僅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雖該物權行為中追加被告確同時代理被告戴浙,然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是申請該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屬出賣人專為履行債務之行為,依民法第106條但書規定,不在禁止代理之範疇內(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964號、102年台上字第19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追加被告同時代理被告徐菊人與戴浙所為之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自屬禁止雙方代理之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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