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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抵押權設定的各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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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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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3 18:34
標題:
抵押權設定的各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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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5.1581p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74 號民事判決
惟系爭抵押權設定係為
被告徐立克買受系爭房地而存在,並非為被告徐立克積欠陳
登豐款項而為設定,顯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
第1項前段規定,系爭抵押權設定應屬無效,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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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6 22:10
兩造間實際上並無系爭抵押權所擔保716萬元之消費借貸債權及本票債權存在,已如前述。而關於設定系爭抵押權之原由,被上訴人雖主張,係上訴人擔心伊之債權人查封拍賣系爭房屋,始為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等語,然此未據被上訴人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之主張,固難採信,惟查,上訴人係因前往酒店消費而認識當時在酒店上班的被上訴人,兩人因而交往並同居。另上訴人斯時因案通緝,自需另覓藏匿處所,顧及被上訴人之職業背景較為複雜,自然會擔心兩人之感情能否持續長久,及日後若感情生變,系爭房屋即有可能遭被上訴人變賣,致伊無安身立命之處。再參以系爭房屋大部分之自備款及裝潢費係上訴人所贈與,被上訴人為消除上訴人之疑慮,自有配合上訴人設定系爭抵押權之可能。則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抵押權之設定,並不在於擔保借款債權,而係上訴人作為牽制伊任意處分系爭房屋之手段,應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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