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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這樣砍倉有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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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6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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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這樣砍倉有邏輯嗎?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6 21:4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34 號民事判決
惟被告卻於107年2月6日9時9分許,在臺股加權股價指數僅下跌300多點,股市尚未出現緊急情況時,即以市價185點(當日跌停價)賣出原告持有之9月份10800買權,並用825點(當日漲停價)買入9月份11000買權去沖銷原告之選擇權部位,均係以當日最差價格代原告交易,有悖於選擇權操作之常理,致系爭帳戶經不當沖銷,而受有5,409,450元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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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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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0 10:08
宗大公司既稱甲契約係侯令偉無權代理其簽立,其拒絕承認,甲契約對其不生效力,僅屬侯令偉與〇〇〇間之內部關係云云(見本院卷第165、332頁),依宗大公司主張之事實,侯令偉有無足額給付甲契約報酬予〇〇〇、是否違背甲契約,即與宗大公司無關。宗大公司執此指摘侯令偉對其構成背信之侵權行為云云,已屬邏輯矛盾。次宗大公司既未授權侯令偉代理其與〇〇〇締約,嗣亦拒絕承認,甲契約對宗大公司即不生效力。而侯令偉簽立甲契約後,即使未足額給付該契約報酬予〇〇〇,致〇〇〇未依甲契約履約完畢,因而使侯令偉自己未能完成依系爭契約對宗大公司所負義務;或未將宗大公司依系爭契約給付之價款全數用於系爭補照工作,終造成無法使宗大公司取得使用執照之結果,核屬未履行對宗大公司所負系爭契約勞務給付義務而構成債務不履行,難謂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宗大公司,且依前說明,亦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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