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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自嫌速斷」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7 07:41
標題: 「自嫌速斷」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3 20:51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保險字第10號


原告就本件保險金理賠爭議,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    心(下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聲請評議,並由金融消費評議    中心作成不予理賠之決定(下稱系爭評議事件)。被告辯稱    系爭火災事故係因「輪軸轉動鎖死」、「剎車系統故障」所    致,無非係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下稱系爭評議書)    ,以及其於系爭評議事件中委請晉揚保險公證有限公司(下    稱晉揚公司)鑑定所製作之公證報告(下稱系爭公證報告)    為據,然本院依原告聲請調閱系爭評議事件卷宗後,認系爭    評議書、系爭公證報告據以作成決定之理由,存在下列疑義    ,而無採可採,析述如下:
系爭曳引車雖另存在駕駛座後輪胎外皮「輪胎胎面局部嚴重    磨損」、「磨穿氣室」之特徵,系爭評議書並以此認定「審    酌輪胎之『嚴重磨損』具有『胎面局部嚴重磨損偏向車身右    側、磨穿氣室』之特徵,屬於『第二軸轉動鎖死、輪胎固定    部位接觸地面、長時間摩擦地面』所造成」云云,惟果系爭    評議書之前開推論為真,系爭曳引車由南下車道行駛至路肩    之路面,必當因「輪軸轉動鎖死」輪胎持續摩擦道路而留下    輪胎磨痕與鋼圈刮擦痕跡,然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前系爭曳引    車所行駛之路面,並無證據顯示存在輪胎磨痕與鋼圈刮擦痕    跡,有系爭評議書「據前項鑑定研判,○○○-W7號營業大    貨曳引車由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車道行駛至路肩的過程,    路面一定會留下輪胎磨痕與鋼圈刮擦痕跡,惟此項跡證在本    案理賠調查過程並未呈現」之記載可據(見本院卷一第54頁    ),而證人即系爭曳引車駕駛人鄭諺鴻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    證稱:在現場停下來後,並無輪胎磨擦痕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106 頁背面),是原告主張系爭曳引車是逐漸減速往路肩    停靠,於停靠過程中並無輪胎摩擦痕跡等情,尚非不可採信    。系爭火災事故既然欠缺路面上輪胎摩擦痕之重要證據,而    裕益公司課長吳志強於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後檢查系爭曳引車    後,發現第二輪軸並無「輪軸轉動鎖死」之故障瑕疵,據證    人吳志強於審理時證稱:本件火燒車除了檢查來令片,也有    檢查輪軸,因為輪軸如果是咬死也會過熱,檢查的結果認定    輪軸沒有咬死的狀況,錄影時有轉動輪軸;因為輪軸轉動是    靠潤滑油,火燒只會導致潤滑油被燒盡而沒有辦法轉動,並    不會因為火燒車緣故致原本無法轉動的輪軸變成可以轉動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113 頁至第113 頁背面),則系爭評議書    單純依駕駛座後輪胎外皮「輪胎胎面局部嚴重磨損」、「磨    穿氣室」之特徵,即遽推論系爭曳引車存在「第二軸轉動鎖    死」之機械故障,自嫌速斷。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3-13 20:51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又原審復認定信義路房地於99年12月2日登記所有權人為蘇志英、蘇許素琴、郭竹君,應有部分各3分之1,登記原因均為買賣,該房地係蘇志英出資購買,蘇許素琴、郭竹君均未出資,蘇許素琴名下之應有部分3分之1係蘇志英借名登記,登記在郭竹君名下應有部分3分之1非蘇志英借名登記。果爾,蘇志英出資購買信義路房地,將應有部分3分之1各登記予蘇許素琴、郭竹君之情境似無不同。乃先謂蘇許素琴名下應有部分3分之1係蘇志英借名登記,繼謂郭竹君名下應有部分3分之1非蘇志英借名登記,先後論列不一,復未敘明所以為相反認定所憑之證據及詳細之理由,逕為判決,自嫌速斷而難昭折服。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上開不利於己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4-18 21:20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8 21:21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92 號民事判決

次查,廖崇伯等人於原審主張:潘勝峰取得系爭共有土地成本偏低,其轉售該土地予第三人價格亦偏低等語;潘勝峰則辯稱:黃慶家係因系爭共有土地上有祖厝,為避免遭拆屋還地而向伊買地,陳宏洲則係為整合開發而要買到整塊地產權,兩個買方均有特殊需求,其購買價格與當時的成交價行情無關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10至411頁),究竟實情如何?原審未遑詳加調查審認,逕以潘勝峰之轉售價格作為系爭共有土地當時之客觀交易價值,遽行判決,自嫌速斷。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均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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