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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LL12之知悉30日起算日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0-3 11:38
標題: LL12之知悉30日起算日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3 11:54 編輯

關於被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是否超過30日除斥期間:   1、按雇主依前項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      日起,30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所謂「知悉其情形」,依同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自      應指對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有所確信      者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判決要旨參照) 。蓋如未經查證,是否真實或屬虛偽,既不可得而知,自無所謂「知悉」可言,否則,如僅憑報案人單方指訴,不調查審酌被訴者之辯解,或未謹慎查證,則於事實真相無清楚知悉之情形下,貿然予以解僱(終止勞動契約),殊非保障勞工之道及勞資關係和諧之法。故該30日之除斥期間,自應以調查程序完成,客觀上已確定,即雇主獲得相      當之確信時,方可開始起算(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判決要旨參照)。

TC  106,勞訴,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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