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非基於個人之抗辯,可及於其他MD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4-15 11:02
標題: 非基於個人之抗辯,可及於其他MD
次按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
  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
  ,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
  條第1項之規定,即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
  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要
  旨參照)。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