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5-7-23 12:56:26

代墊款返還沒有民法207條之適用

又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予永豐銀行部分,固屬向永豐銀行借貸之利息,然該借貸利息應由上訴人負最終清償之責,業如前開㈠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㈠契約第4條、民法第179條所為本件請求,性質係屬代墊款返還,與基於利息請求權而為利息請求、將利息滾入原本再請求利息之情形均不相同,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本件請求罹於民法第126條規定之5年消滅時效,且按年息10%、5%請求遲延利息,違反民法第207條規定云云,自屬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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