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3-30 15:20:46

第一審第二審訴之撤回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2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丙○○起訴主張上訴人乙○○於民國109年2月4日與伊成立合夥關係,共同經營「宸妃殿台南成功殿」(下稱系爭飲料店),嗣該合夥關係於109年4月30日合意終止,訴請乙○○應協同丙○○清算系爭飲料店之合夥財產、乙○○應給付依前項清算結果之金額。後具狀撤回此部分之請求,並經上訴人同意(本院卷二第560頁、第561頁)。是被上訴人所為撤回,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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