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2-26 22:31:53

不是連帶債務如何做訴之聲明,債務人一人償還對其他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7 00: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是以連帶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7號判決意旨參照)

sec2100 發表於 2024-2-26 22:32:30

查系爭協議書第6條第5項前段固約定:本協議書簽署後,如被上訴人不遵照約定出租租賃標的物予上訴人,被上訴人除應立即返還押金外,另需給付上訴人押租保證金3倍之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見原審卷第23-25頁),然該約定僅約定被上訴人3人未依約定將租賃標的物出租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3人負有應返還押租保證金600萬元,及給付上訴人押租保證金3倍之金額即1800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債務,上訴人3人並未對該違約金債務明示應負連帶責任。又縱因系爭協議書第5條後段有約定被上訴人應簽具同額之本票作為押租保證金返還之擔保,然該約定僅針對押租保證金返還一事,並非就違約金所為之約定,自不得據此推認兩造有約定被上訴人就違約金之給付,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系爭違約金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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