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2-16 11:16:06

最高法院112台上688號判決中相關條文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printData.aspx?id=TPSV%2c112%2c%e5%8f%b0%e4%b8%8a%2c688%2c20230504%2c1


第 320 條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sec2100 發表於 2024-2-16 12:25:20

查被上訴人曾於93年12月20日、98年7月3日,分別以甲抵押權擔保之甲借款債權,依序於第41570號、第5242號執行事件中聲明參與分配等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被上訴人於該2件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後,該2件執行事件均係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執行,有各該執行事件函文可參。依上說明,甲抵押權所擔保之甲借款債權之消滅時效,即不因該2件執行事件視為撤回執行而視為不中斷,依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自94年7月19日、99年10月19日起重行起算時效,迄被上訴人於109年10月8日提出系爭支票及甲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設定契約書正本參與分配時,甲抵押權所擔保之甲借款債權請求權尚未罹於15年消滅時效,自無甲抵押權是否逾5年除斥期間之問題。

sec2100 發表於 2024-2-16 12:28:18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sec2100 發表於 2024-2-16 12:28:35

又按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視為不中斷。此觀民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自明。所謂撤回其聲請,係指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因無繼續執行意願,自行撤回全部強制執行程序之情形而言。至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之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係法律擬制規定,非債權人自行撤回其聲請,自無上開視為不中斷規定之適用。

sec2100 發表於 2024-2-16 12:29:51

第 136 條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sec2100 發表於 2024-2-16 12:30:45

第 95 條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
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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