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2-10 22:31:14

不是緊急避難

是綜上勘驗結果可知,被告係於廖卿丞正制止連國文攻擊劉邦誠時,忽然上前自背後拉出廖卿丞,並以雙手架住廖卿丞,又於廖卿丞甩開被告欲往連國文方向前進時,被告又跟隨在後欲從後環抱廖卿丞等情無訛。再質諸證人廖卿丞於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係連國文拿一個木板衝出來要打劉邦誠,伊就上去搶連國文的板子,並制止連國文再前進去打劉邦誠,之後被告就將伊拉起來,抓住伊兩手前臂往後拉,伊將手用力甩開、抽出來後,被告就沒有繼續拉了;被告拉伊之時,連國文與劉邦誠已經跌坐在地上,伊要過去把他們分開,伊後方並沒有受到其他人的攻擊,連國文也沒有拿木板要打伊或向伊揮擊的動作,過程中伊並沒有印象被告有以身體護著伊的行為,伊有因為被告的動作阻擋,而無法將連國文與劉邦誠分開;伊事後有問被告,被告也沒有說話等語(審卷第111至第125頁)核與前開影片勘驗結果相符,足見於被告上前拉住廖卿丞時,連國文與劉邦誠早已跌坐在地上,連國文並未拿木板作勢揮擊廖卿丞的動作,廖卿丞後方亦未遭受他人攻擊等情,核與被告所辯係恐廖卿丞遭揮擊之客觀情狀迥然不符,且被告過程中並未曾以身體迴護廖卿丞的行為,廖卿丞更因被告之動作阻擋,致生無法將連國文與劉邦誠分開之結果,被告行為雖為時甚短,然客觀上顯已足構成妨害公務之行為;況若被告果係出於維護廖卿丞之主觀意圖,當係上前阻擋連國文或奪下連國文手上之木板,豈有反係架住廖卿丞,徒使廖卿丞無法對連國文動作為反應之理,益徵被告主觀上顯係出於妨害公務之目的,方自廖卿丞後方架住其雙手甚明。從而被告上開所辯,亦顯係臨訟杜撰之辭,核與前揭事證所彰顯之事實不符,尚難遽憑為有利被告事實之認定。又辯護意旨雖為被告主張緊急避難等語,惟被告出手架住廖卿丞時,客觀上既不存在對被告或廖卿丞之不法侵害或緊急危難,被告主觀上亦係出自妨害公務之犯意而為之,並非出於救助意思,業經認定如前,是辯護意旨為告主張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尚難憑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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