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25 16:16:50

一部請求及時效問題

94台上1677


按原告最初明示就數量上為可分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給付目的
之特定債權為分割,並僅對其中數量上之一部債權而起訴,尚未
放棄其餘殘額部分債權之請求(即學說上所稱之「一部請求」)
者,於實體法而言,固得自由行使該一部債權,惟在訴訟法上,
乃為可分之訴訟標的,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仍以該起訴之聲明為
限度,且祇就該已起訴部分有中斷時效之效果,其因「一部請求
」而起訴之中斷時效,並不當然及於嗣後將其餘殘額擴張請求之
部分。查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安讚公司等人於隔鄰興建房屋而受損
害,並就其損害先於第一審請求系爭房屋修繕費用,又於原審擴
張請求房屋折價損害,顯將同一侵權行為所生可分之損害賠償債
權,分割為數次而請求,依上說明,應認其僅就已起訴部分有中
斷時效之效果。原審見未及此,徒以被上訴人擴張請求部分與起
訴之基礎原因事實同一,應以起訴之時點計算時效等由,進而為
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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