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6 12:22:43

家事事件法第68條的釋明

110家上更一 11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固定有明文
  。親子關係存否之訴訟,以生物學、血緣上父子關係之事實
  作為證明對象,經常需要利用自然科學之證明方法。近年來
  「血型遺傳法則」可資以排除、否定親子關係,「去氧核醣
  核酸」(以下簡稱DNA即英文deoxyribonuclei cacid之縮寫
  )鑑定,更是目前最常被利用者。惟當事人自己之DNA檢體
  ,並非存於對造,實難期待對造能舉證證明。次按親子關係
  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當事
  人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而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
  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
  驗,家事事件法第68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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