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6 12:14:39

1065條及1067條二種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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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民法親屬編就不受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與血緣上生父間親子關係之建立,有準正及認領制度。其中認領之請求經生父拒絕者,非婚生子女如認其已經生父認領,或因生父撫育而建立親子身分關係時,得以民法第1065條第1 項規定為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如未經認領或撫育,而認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之非婚生子女時,得依民法第1067條第1 項規定,向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上開兩種訴訟分屬不同訴訟標的,並有不同之訴訟機能與既判力,負主張與舉證責任一方,須主張與舉證之待證事實,亦有不同。

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6 12:15:39

申言之,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之請求認領,以有事實足認被請求認領者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為法定要件事實;至同法第1065條之婚生性取得,其要件事實為該非婚生子女已經生父認領或有撫育之事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無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請求強制認領,均以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具有血緣關係為前提。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係陳李月娥自陳隆祥受胎於OO年O月O日所生之女,因陳隆祥已為撫育而視為認領,自得先位請求確認其與陳隆祥間之親子關係存在;倘尚未認領,則備位請求陳隆祥應認領伊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㈠被上訴人與陳隆祥間有無血緣關係?㈡陳隆祥有無撫育被上訴人而視為認領?㈢被上訴人得否請求陳隆祥認領伊?

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6 12:30:11

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
  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民法第1067條定有明文。
  認領之訴係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之生父,請求法院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血緣關係存在,本此事實而創設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並溯及於非婚生子女出生起,視為婚生子女。而認領之訴之原因不一,或為繼承生父財產;或為請求生父扶養;或單純為認祖歸宗(家事事件法第66條立法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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