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0-4 10:09:41

駁回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處分不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4 10:1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事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本案受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債權人本案受敗訴判決確定」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例示,如債權人依假扣押所保全執行之請求,其本案經判決一部敗訴確定,該部分命假扣押之情事既已變更,則債務人自得據以聲請撤銷該部分假扣押裁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裁定意旨參照)。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112年度司全聲字第26號駁回其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處分,於首揭規定之不變期間內聲明不服,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sec2100 發表於 2023-10-4 10:10:23

綜合上情,足認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僅餘相對人保留未起訴之外案酬金損害賠償820萬1761元及懲罰性違約金496萬0412元,以及經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之懲罰性違約金496萬0412元及追加之24萬9480元部分,總計為1837萬2065元,職此,異議人聲請系爭假扣押裁定於准予假扣押金額超過1900萬元之範圍應予撤銷,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原裁定就上開應准許部分,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尚有未洽,異議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異議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請求,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異議。 

sec2100 發表於 2023-10-4 10:11:27

所以那些裁定可以由司法事務官做,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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