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9-20 20:05:18

顯屬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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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本院復依原告之聲請向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函詢提供該所製作上開報表時留存之相關文件及工作底稿,然綜觀該所回覆之資料,包括分割後資產負債表、分割前試算表、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明細表、會計科目查核工作底稿、分割減資資本查核報告書及100年3月9日股東會議議事錄等,仍查無任何資產明細可資佐證(見本院卷㈡第137至157頁),至於上開分割減資資本查核報告書雖記載理歐公司之資產於分割後僅剩流動資產(各金融機構帳戶活存、支存及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即土地)、其他資產(即存入保證金),而不及於系爭文物,然倘若原理歐公司於分割前之資產即不包括系爭文物在內,則其分割後之資產自亦無可能包含該等文物,被告以此推論系爭文物已因分割而歸屬被告取得云云,顯屬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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