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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23-8-19 18:46:59
對己義務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9 18:5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綜上,上訴人貿然提供系爭帳戶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收受款項,其所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被上訴人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73萬元之損害結果發生,固有過失。惟任一有正常識別能力之人,均應有維護照顧自己利益之對己義務,被上訴人卻有所疏懈而執意匯出款項,已如前述,是被上訴人就該部分損害結果之發生亦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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