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8-13 10:22:09

生退夥效力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3 10:3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吳清山於99年12月2日就系爭合夥塑膠工廠全部股份及資產以1億4千萬元之價格轉讓予陳盈貴,並生退夥效力。

sec2100 發表於 2023-8-13 10:32:38

承上,兩造於99年11月26日決議拆夥,並以處分德庚、超偉公司所有資產及合夥財產及股權為目的而進行系爭會議,嗣於系爭會議時,陳盈貴願以2億8千萬元承購公司及系爭合夥除現金外之資產與股權,並由陳盈貴以1億4千萬元購買被上訴人名下之德庚、超偉公司所有資產及合夥財產(現金部分除外)之股權等情,堪以認定,被上訴人基於合夥所享有系爭土地之權利,既已出售予陳盈貴,則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2分之1,自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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